全国首部综合性地方电力法规《江苏省电力条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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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江苏省电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全国首部规范电力事业发展全过程的综合性地方电力法规,将为推动江苏经济社会和电力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法律保障。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积极参与推动《条例》的制定实施,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国际领先的能源互联网企业新征程中奋力推进改革创新。

打造法治电力新样本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电力事业发展立法定规,是健全制度完善治理体系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的生动实践。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电能服务主要矛盾已由解决电能短缺问题向进入新时代满足安全、低碳、优质、价廉的能源供应与服务需求,解决能源结构问题转变。在这样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下,《条例》应运而生。

江苏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闭幕会上提到:“要以审议通过《江苏省电力条例》为契机,加快推动我省电力事业创新转型,更好地适应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江苏省电力条例》共7章66条,从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与使用等各环节,针对电力发展规划执行不够严格、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更加有序、电力工程建设纠纷增多等新矛盾新问题,明确电力规划、建设、电力行政执法、电力设施保护要求等,用法律依据推动电力事业健康发展,为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国际领先的能源互联网企业战略目标在江苏实现奠定了基础,也为贯彻国家能源安全战略、推动社会进步提供了法治保障。

据了解,全国各地关于电力的地方性法规不少,但基本都集中在供用电、电力保护、反窃电等专项内容中的一项或两项,适用范围最多是:省行政区域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而《江苏省电力条例》是一部规范电力事业发展全过程的综合性地方法规,且融入能源变革、电力改革等内容,真正成为法治电力的新样本,具有较强的示范与指导意义。

《条例》对于能源变革、改革发展、电力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出的新要求有了很多明确的回应。《条例》明确提出在农业、工业、交通领域实施电能替代,同时电网企业要为电能替代提供配套支持、基础服务,另外通过发展港口岸电、综合能源服务等进一步推动电能替代。

《条例》适应绿色发展要求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将《可再生能源法》作为立法依据,提出电力规划应统筹衔接新能源规划,合理规划布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具体实施上要求政府、电力企业在新能源和电网规划核准的时序上进行衔接配套,保障新能源发展和电网建设之间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投产,解决可再生能源无序发展问题。

体现社会治理新理念

2008年江苏省颁布实施《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对推动江苏电力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该条例已实施十余年,且条例仅涉及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相关内容,权利义务主体及规范的范围有局限性,已不能适应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新要求。

如何突破《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的局限,制定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又接地气的法规,让社会共享法治建设成果,是《条例》立法者们一直思考和关注的重点。在条例的主要起草参与者之一、国网江苏电力经济法律部主任杨章平看来,《条例》将“保护”二字去掉后,不单单少了两个字,在立法理念、适用范围、业务领域和主体权责方面都发生了质的变化,体现了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立法思路。

《条例》在立法理念方面,回应能源变革与高质量发展要求,将清洁低碳、安全高效作为电力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在适用范围方面,由原先的电力保护扩展至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使用各环节,贯穿电力事业发展的全过程;业务领域方面,适应并适当超前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综合能源服务发展等新业务领域作出规定;主体权责方面,由原先着重强调外部主体保护电力设施责任,转变为规范政府、电力企业、用户等社会各方权责,更加全面和立体。

《条例》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认、固化特高压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新基建”建设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以法治的力量促进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

目前江苏省累计推广电动汽车约17万辆,建设各类充电桩7.8万个,今年底将实现充电设施乡镇全覆盖。绿色交通发展过程中,面临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紧张、占地争议等矛盾,亟待规范各方利益主体权责。《条例》明确新建、改造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的车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公共停车位优先建设充电设施。同时,鼓励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和商业综合体建设充电设施。

特高压建设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审批环节多、建设周期长、政策处理难度大和工程建设纠纷多等问题。《条例》在特高压工程建设的审批流程,土地征用、工程手续办理以及经济补偿处理等方面作出了制度设计,为特高压建设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制度基础。

“《条例》设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强调了加强民生保障,要求供电电力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特别是在报装接电、抢修服务等时限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用户更好地获得电力。这些也是《条例》的亮点所在。”《条例》牵头起草单位负责人——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长季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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