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将优先发展!专家解读《国家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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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官网发布了《国家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总计11章,除了总则和附则之外,分别围绕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能源供应与使用、能源市场、能源安全、科技进步、国际合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多个方面出发,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健全完善能源治理体系、推进能源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全面服务。

令人感到欣喜的是,征求意见稿对非化石能源支持力度加大。对比化石能源,征求意见稿用的是“合理开发”,对非化石能源则使用的是“加快发展”这个词。

征求意见稿,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还体现在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建立消纳保障制度,对于电网企业,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配置范围,发展智能电网和储能技术,建立节能低碳电力调度运行制度。”

由此可见,此次征求意见稿不是将支持可再生能源停留在口号上,而是有一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证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

国际能源网记者了解到,《国家能源法》的送审稿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已经开始,期间经过多次反复修改,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是在送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修改,才形成的。

作为最初参与过《国家能源法(送审稿)》起草工作的专家李俊峰先生,对于征求意见稿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目前征求意见稿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待完善,低碳、安全和公平性至关重要,征求意见稿中一些不合适的内容也需要进一步调整。

 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四原则不容违背 

李俊峰认为,征求意见稿最显著的问题是违背了中央的方针政策。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是党中央对于能源产业提出的四大方针。但征求意见稿去掉了低碳这个关键词,换成了“稳定经济和清洁可持续”。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原主任李俊峰

而能源作为一种商品,是随市场波动变化的,能源是服务于经济的,经济发展的波动性就要求能源的供应是波动的,不可能稳定,所以说还要强调能源的安全性!李俊峰强调:“用稳定来代替安全,这是偷换概念,一定要改!虽然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能源效率和能源安全,但实际的主题思想已经发生了改变。”

此外,李俊峰对于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能源安全保障方面“立足国内”也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国家坚持立足国内的说法并不正确。因为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高达70%,天然气对外依存度高达50%,油气方面如此高比例的对外依存度,让我们国家无法做到立足国内,而是应该立足国内和国际两个资源。

李俊峰解释说:“因为靠我们自己国内的能源供应和能源资源是没有办法满足我们国家的能源需求,所以说我们应该还是坚持以国内为主,国际为辅的方式,否则我们将无法满足国内能源供应需求。”

 公民的概念要换成消费者才合适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健全能源普遍服务机制,保障公民获得基本能源供应与服务。”李俊峰认为这个“公民”的概念用在此处并不合适,而应该将公民换成消费者。

因为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我国在海外有大量的侨民,具备中国公民的身份,但他们身在国外,我们国家无法为其提供基本能源供应与服务。

与之相类似的是,我国也存在大量的外国人,他们有的是各国使领馆的工作人员,有的是在中国上学的留学生,他们不属于我国公民的范畴,但他们生活在中国国内,我们国家应该保证其能源供应和服务。所以应该把公民这个概念换成消费者更合适,因为消费者不区分国籍。

李俊峰指出:“我们现在不能说我们国家建立能源服务,不变服务机制,只保障中国人,这个就特别的狭隘了,公民这个词是一个基本的常识性的错误,应该去改。”

 投资主体的不要绑定国有控股 

对于能源投资方面,李俊峰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存在较大问题的一项说法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家命脉的能源领域,由国有资本控股为主的投资产权做主体。”

李俊峰表示:要求国有资本控股与现在的改革开放的政策是相悖的,像电网、金融机构这些都是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国家已经逐步放开投资主体的准入条件。包括国家电网就电网的建设也取消了外资不得控股的这种要求。关于征求意见稿对于投资主体的规定应该要与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相一致。

 能源实现共赢需要公平性 

在李俊峰看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有些面面俱到,规定的一些内容甚至超出了能源管理的层面,有些甚至扩展到矿产资源、核安全层面。对于能源法来说,没有必要,因为不同部门已经有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而最终的能源实现共赢需要公平性。这种公平性不仅体现在能源供应的消费群体的国籍问题上,还有城乡能源供应的一致性问题上。

李俊峰强调:“我们不能把城市和农村继续割裂开来,城市的能源供应和农村能源供应应该一视同仁。征求意见稿单独提出一个农村能源的条文,似乎是关注农村、保障农村、关心农村,实际上则是把农民、农村当成另类,需要修正!应该改成:国家统筹城乡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而不是说对于城市和农村提供同样的服务。”

除了上述问题,国际能源网记者发现,尽管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加强能源安全储备和调峰设施建设,增强能源供给保障和应急调节能力。”等要求,但对于具体应该怎样建立能源安全储备,化石能源应该储备多少?调峰电源应该预留多少比例的内容却并未涉及,这些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划。

总体看,征求意见稿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我国能源产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尽管存在一些细微的瑕疵,但并不影响国家能源产业发展的大方向,相信随着各方对于征求意见稿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会让这部法律变得更加完善,它的出现将让我国的能源事业未来的发展有了属于自己的规则,在《中国能源法》的引领下,相信我国的能源转型之路会更加顺畅,新能源和化石能源等不同能源类型将相互协作,共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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