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立法应对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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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环境资源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今日在京开幕,来自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7个国家和有关组织的代表就立法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解决人类未来面对的能源危机、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迎接即将到来的新一轮产业革命的挑战和机遇等主题进行了广泛交流和深入研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主持。

  华建敏在致辞中介绍说,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立法和监督方面开展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审议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体制。审议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将法律主体从企业扩展到全社会,确立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度、总量调控制度、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制定了“城乡规划法”,通过城乡规划的具体法律制度实现政府指导和调控中国城镇化健康发展,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的影响起到积极作用。修改了“节约能源法”,为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为进一步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解决一些制约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问题,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启动了“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程序,突出强调了统筹规划的原则、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和国家扶持资金集中统一使用的原则,通过完善法律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华建敏强调说,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专门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中国将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继续建设性地参加气候变化国际会议和国际谈判,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为保护全球气候做出新贡献。

  此次论坛期间达成了《立法行动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论坛共识》。与会代表认为,发达国家一方面应当大幅度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另一方面应当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支持,通过包括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在内的多种途径,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多重压力,应当根据本国国情,本着对人类负责任的态度,在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支持下,采取积极的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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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加强立法应对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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