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谁污染谁负责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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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环保部在中国环境报上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七章,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制度,以及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制度。

环保部介绍,之所以制定该办法,是因为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而《管理办法》的制定,将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关于污染地块的相关规定提供实践经验。

在管理职责层面,《管理办法》规定,环保部对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在地块污染责任划分层面,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若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此外,如果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针对违反该《管理办法》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地块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一下罚款。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放射性污染地块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暂不适用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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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谁污染谁负责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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