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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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央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30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内蒙古西部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在内蒙古西部电网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完善输配电价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促进内蒙古电力市场化改革。为其他地区输配电价改革积累经验,实现输配电价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原则

1.深化改革。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要与电力体制改革相适应,有利于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

2.促进发展。输配电价应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引导电网企业合理投资,促进电网健康发展。

3.强化监管。建立对电网企业成本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4.公平负担。输配电价应逐步反映各类用户、各电压等级输配电成本,明确各类用户承担或享受的交叉补贴水平,并逐步取消;利用价格信号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促进电力事业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5.积极稳妥。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大胆创新,又要循序渐进。妥善处理好改革对相关各方的影响,促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输配电价方案

(一)试点范围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公司”)全部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二)核价基础为内蒙古电力公司的输配电资产和业务。

(三)输配电价实行事前监管,按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确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四)输配电价监管包括总收入监管与价格水平监管。总收入核定以有效资产为基础。有效资产指电网企业为提供输配电服务所必需的各项资产,不包括应与电网企业分离的辅业、多经及三产资产等。价格水平分电压等级核定,以各电压等级输配电的合理成本为基础。

总收入的核定方法为: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其中:

1.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

折旧费是指电网企业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和定价折旧率计提的费用。

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

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见附件。

2.准许收益等于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加权平均资本收益率。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由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可获取投资收益的有效资产。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不计提投资收益。具体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加权平均资本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平均长期国债利率加1-3个百分点的投资机会损失确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平均国内商业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水平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电网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确定。

3.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五)输配电价总水平等于输配电总准许收入除以总输配电量。

(六)内蒙古电力公司输配电价分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10千伏、不满1千伏五个电压等级制定。内蒙古电力公司应逐步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供输售电量、线变损率等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计量。

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该电压等级回收的总准许收入÷该级电网总输送电量

该电压等级总准许收入为本电压等级的准许收入和上级电网向本级电网传递的准许收入之和。

(七)输配电价的核定需考虑不同电压等级或各类用户交叉补贴问题。在核定输配电价的同时,同步明确各电压等级承担(或者享受)的交叉补贴水平,以及工商业用户承担的交叉补贴水平,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户享受的交叉补贴水平。在相关条件具备时,可在分电压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负荷特性对输配电成本的影响。

(八)输配电价的核定应考虑城乡同网同价补贴及同价后旗县电力公司资产、成本和费用因素。

三、平衡账户

设立平衡账户。电网企业监管期内输配电实际收入与准许收入之间的差额,通过设立平衡账户进行调节。多出部分进入平衡账户,不足部分由平衡账户弥补。

平衡账户设在内蒙古电力公司,由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管理和调整,专项用于平衡输配电价水平和有关电价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其它事项

(一)监管周期起始时间。第一个监管周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核价程序。电网企业须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经输配电成本监审及对预测成本的评估分析,并充分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后,在次年6月31日前公布本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各年的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水平。

(三)调整机制。监管周期内若某个年度电网企业预测新增的固定资产与实际差异不超过20%(含20%)时,则当年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在本周期不作调整,其差额在下一个监管周期予以调整。若变动差异超过20%,则调整本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

(四)激励和约束机制。电网企业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使其运营成本低于准许成本,节约的成本可在企业与用户之间进行分享。在一个监管周期内,如果电网实际成本低于核定的准许成本,则节约部分的50%留给企业,并在下一监管周期核价时予以适当考虑。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电力行业管理部门等制定考核电网企业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奖惩机制。电网企业服务绩效(如创新、普遍服务、提高可靠性、加强需求侧管理等)超过规定目标的,适当给予奖励,反之予以惩罚。同时,制定企业诚信评估机制。电网企业虚报相关数据,情节严重的,将纳入诚信评估机制考核并扣罚部分准许收益。

(五)跟踪监测。监管周期内每一个年度结束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测算该年度电网企业实际输配电成本和收入,并与准许成本和准许收入进行分析比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电力行业管理部门持续监测电网企业的资产、成本、收入、服务等相关信息,并与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分析评估。

(六)电网的责任和义务。电网企业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真实、充分的成本、投资等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在提交监管周期预测电量、投资和成本等资料时,应包含预测的条件、依据、方法及结果等内容;每一个监管年度结束后,应提交预测数据与实际发生数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等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核定输配电准许成本的需要,逐步改变现有成本费用的核算方式,由现行按成本属性分类的方式改为按经济活动(分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等)的方式归集成本,并进一步细化到按分电压等级归集成本。

五、配套改革

(一)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后,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鼓励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电价与发电、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的发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继续执行政府定价。

(二)输配电价平衡账户盈亏超过当年输配电准许收入的6%时,相应对执行政府定价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进行调整,具体由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逐步取消内蒙古西部电网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用户类别销售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在交叉补贴取消前,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标准,应包含交叉补贴的成本。

(四)结合内蒙古西部电网情况,推进输配电价按分电压等级逐步过渡到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制定。

附件: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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