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重点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
《方案》提出,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方案》明确,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
原文如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结合甘肃省实际,现制定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
(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2〕3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72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508号)。
(四)各市、州、兰州新区制定出台的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明确取消时间,不得无限期收取,原则上,要在2025年底前完成。
(二)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电价格等。具体规定按照甘发改价格〔2021〕508号文件执行。
(五)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它费用。
三、组织实施
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牵头,会同当地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工作中,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明确主体责任,紧盯关键环节,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取得预期成效。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排(2022年8月10日前)。各地要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具体情况和问题,摸排查清投诉举报线索,系统梳理,逐项分析,并填写附表1、2。
(二)集中整改(2022年8月31日前)。根据调查摸排情况,各地要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并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
(三)工作总结(2022年9月5日前)。各地要将自查自纠情况及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形成报告,于9月5日前分别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分析各地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形成甘肃省水电气暖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同时报告省政府。
同时,请各地全面统计国办函﹝2020﹞129号文实施以来(2021年3月1日至今)清理规范水电气暖收费项目和金额情况,并填写附表3。
附件:
1.XX市州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xlsx
2.XX市州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xls
3.XX市州清理规范水电气暖收费项目及金额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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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甘肃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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