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末辞旧迎新、电力市场关闸休整之际,忽见《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基本规则”)雄文出炉,如见冬日暖阳,不但感受到了热度,也指明了方向。之前也学习了谷峰、谷平及叶岷、荆朝霞等老师的解读,深受教益。不揣冒昧,现将我的学习心得梳理汇报如下,限于水平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重要意义:厘清方向,拨云见日
当下,各地电力体制改革在争论和迷惘中进入年终盘点。在这多数市场主体或保持观望或深陷战场、各地都面临电改下一步何去何从的关键当口,基本规则系统化地以顶层设计的体系架构勾勒出了一个法度严谨、张弛有度的制度框架。从市场成员及其权责边界、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的定位和发展、交易品种(交易周期、交易方式)、价格机制、发用电计划及交易时序安排、安全校核及交易执行、偏差电量处理、辅助服务、计量和结算、信息披露等角度完整地给出了电力中长期交易的能量、信息及管理全景视图。基本规则的出台给陷入迷惘中的市场主体们厘清了电改下一步发展方向。
复盘推演能源局发文脉络,不难发现早在2015年11月26日国家能源局即以综合司名义低调发布《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份奠基性质的文件征求意见,这三份文件分别聚焦以现货为归依和结论的电力市场基本规则、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监管规则三个支点进行了顶层设计。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三份奠基性质的文件并没有落地。
然而,所谓无招胜有招,回头看看,这竟然不失为一个高明的策略。在这段顶层设计没有明确的时间里,各省(自治区)和试点单位纷纷发挥地方首创精神,根据各自的资源禀赋和改革盘算推进各地电改进程,取得了调动社会积极性、完成电改社会启蒙、初步释放改革红利等可喜进步,一些被动落后地区也纷纷跟进形势或主动或被动地出来亮相走两步。当然目前电力市场建设的基本方向、改革的底线、改革的目的、改革的进程依然未能广泛地达成共识,期待十九大的春风催生新动力。
在2016年的最后一个月末,《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终于在万众瞩目下出台,虽然与其同期征求意见的另外两份奠基性质文件没有发布,但是环顾字里行间,不难看出能源局已有通盘考虑。只不过限于改革的共识水平、复杂的央地关系以及利益博弈广泛而深刻的存在,只能“其辞若有憾焉”先抛出最具共识基础和实施基础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但仅此也足以拨开迷雾、指明方向了。
二、深度研读:隐而未发的和力透纸背的
(一)基本规则以中长期交易的名义出台,实则为现货市场建设打下伏笔,而非割裂中长期交易和现货市场的有机联系,更非如某些地区所实施的把直接交易等部分市场交易形式等同于电力市场。相反,基本规则从文章逻辑和文字表述都为现货市场留下了充足的空间。文件第一条就开门见山地指出了中长期交易和现货市场之间的关系和定位,第二条随即明确了何时开展现货市场建设。
“第一条为规范各地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阶段各地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各地应当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二)关于“市场成员”的定义背后含意深刻。表面上看来两层含义:一是市场成员的分工和职责界面虽有不同,但是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二是定义调度、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和其他主体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其实点出了交易独立和调度独立的基本原则。
不妨再回顾2015年底发布的《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五条原文“市场成员: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包括市场交易主体和电网经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经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此次,基本规则有意略去了市场交易主体、电网经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种分类表述而平等地罗列其为市场主体“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背后深意不可不察。
再看“第十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第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此处内容精妙,请读者自行脑补。
(三)多次提到带“曲线”交易的重要性,表明了从中长期交易顶层设计是有序地为过渡到现货市场做培养和技术准备。文中累计有“典型负荷曲线、发电曲线、电力交易(调度)曲线、标准负荷曲线、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送受电曲线、交易曲线、系统负荷曲线”等多种表述,这么多曲线其实说的就是电能作为一种商品,在不同时刻应有不同价格。基于电力交易的物理特性,不可能采用类似股票的全实时价格,而只能用一定的时段来近似地逼近实时价格。比如96点意味着以每15分钟为一段时间进行电量的交易和计量,用此时间段的价格近似逼近电能的实时价格。带曲线交易给计量体系带来了挑战,对其上线率、数据准确率会是严格的考验。
有同学问“到底为什么要提倡带曲线交易?现在多个省区的直供电或者扩大直供电挺好的,再加个偏差考核,似乎也可以平稳推进电力市场发展,带曲线没有意义?”这就是要回到上文所述电能的时间价值,即带曲线(以96点为例)电能交易可以把全天电能以96个时间点来近似逼近,就其电气意义来说是把电能转化为电力,而调度真正实施控制的手段是对于电力(功率)的调控,电能的转换只是调度运行的结果。这样使得调度可以真正地实施安全校核、潮流断面控制、运方安排,并据此设置和调整开停机计划从而使电力系统的功率平衡真正可控和可观。
非专业出身的同学不妨想象一下,工频电气量的50赫兹意味着20毫秒一个周波的电磁波,而电力系统静稳和动稳也就是一两个周波就决定的事情,如果不把电能转换为电力来调控,就像闭着眼睛走很长的钢丝,掉下来是大概率事件,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就是一句空话。而从电能商品属性来说,现货本质上是中长期、月、周、日前等系列交易的终极兑现和实质交割,从电能的时间价值来说,所有中长期(包括日前)交易只是对电能时间价值的预估,只有到了实时出清的那一刻,电能的真正价值才真正显现。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中长期和实时交易好比是谈恋爱和结婚,有一种老派观点认为“一切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就是耍流氓”,话虽糙了点,道理是通的。
(四)明确了双边协商交易的主体地位。基本规则里面没有解释原因,笔者猜测这是尽量规避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中市场力的影响,同时也可以最大程度地兼顾调度体系现有的技术管理惯性。
(五)明确了合同转让交易的合法性。虽落地细则未明确,但是合同转让交易的重要意义在于,进一步发现电能的商品属性,并且给市场主体提供一个避险的通道。这一点对于交易机构来说,从技术和管理上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六)跨省跨区交易的受电落地价格体系有待明确。跨了数省的电力交易,其输电价格和损耗是否累加计算如何累加计算?比如疆电外送至广东,是按省网输电网络叠加计算、按省网输电电价加权总价计算、还是按照“国家电网输网-南方电网输网”的关口计量叠加计算?如果按照上述方式的任一种,物理计量方式与实际潮流根本不一致,误差太大,结算复杂,如果按照人工发文调整,各个输网间按照关口电量平衡计算进出,经过2-3道或更多道输网(国南网都有超高压交直流网架、省骨干输网,并且有相应运营实体,上述算例起码要经过“新疆输网-国网特高压输网-国网南网功率交换输网-南网超高压输网-广东输网”5个输网?)后,用关口计量的计算逻辑已经背离了潮流的复杂度,理论上不可行,以上还没有计入网损因素。“跨省跨区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实际计量的物理量结算”这样的跨省跨区交易价格体系是否有必要明确?
“第二十九条跨省跨区交易的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者另外收取;未明确的,暂按前三年同电压等级线路的输电损耗水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后执行。输电损耗原则上由买方承担,经协商一致,也可以由卖方或者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跨省跨区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实际计量的物理量结算。”
(七)关于阻塞及其定价。基本规则回避了这个问题,这是电力市场无法回避的关系到社会总成本计算的重要基础问题,涉及到调度安全校核、输电权、实时价格等诸多方面,期待有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欧美成熟电力市场通常的做法是先收集交易计划,再做无约束的安全校核,再做有约束的安全校核,其中的约束主要考虑因素就是阻塞因素。
而我们传统的安全校核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往往太过重视潮流断面的影响,无约束的安全校核基本上也是在有断面控制的前提下进行,本质上就是将有约束安全校核的程序优先了;二是潮流断面控制是否反映了阻塞的真实情况?所对应的系统安全裕度是否合适?有无“过度安全”之虞?电网的使用也需要兼顾安全与经济,这些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再深入下去就涉及到了调度系统的自由裁量权,点到为止。
(八)关于安全校核未通过的处理方式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等比例原则、价格优先、清洁调度的原则削减,其影响的对象和程度是不同的。随着电力交易规模的扩大,安全校核通过与否的不确定性随之增加。这一条客观上要求各市场主体必须充分掌握电网运行数据,进行必要的模拟测算,才能制定合适的交易策略。而这个原则设置,是否做到了最大程度的公平和可执行性,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六十七条安全校核未通过时,对于双边协商交易,按时间优先、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的优先级进行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基数电量受市场交易电量影响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可以转让。”
三、微瑕:意味深长的留白
(一)作为一个强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基本规则引用了许多的专有名词和专业术语,而其中许多缺乏定义。比如关于市场主体(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交易品种(如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交易方式(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术语定义(输电服务、输配电服务、电网接入服务、优先发电电量、基数电量等)等重要的专有名词和专业术语,其中许多尚未有统一和权威的定义,而缺乏定义意味着如此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很可能会被不同的地方和主体各自解读和执行,不利于统一推进和贯彻执行。
(二)未能对交易、调度、计量、结算四大体系进行明确的顶层设计。从技术角度而言,电力市场的每一笔交易需要这四个体系协同及配合才能完成,因此对这四大体系进行相应的顶层设计是必须和重要的。电力计量体系和结算体系往往为人所忽视,但是基于计量体系和结算体系对电力市场的基础性支撑,基本规则也应该对电力计量体系和结算体系的定位、权责、归属设置基本框架。
(三)需要监管办法与其配套。基本规则和监管办法要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在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没有发布前,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规范运行还需要各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共同维护,但不具有持久性。期待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尽快出台与其配套。
“所谓伊人,在水一方。溯洄从之,道阻且长。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央。”相信在各市场主体的努力下,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一定能够突破重重迷雾,走向成功。
【作者简介】孔华东,1975年10月出生,华南理工大学硕士,高级工程师。拥有20年电力系统工作经历,曾任职佛山顺德供电局副局长、佛山供电局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于配网规划运行、状态监测及智能电网相关领域,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拥有多项电力技术专利。是广东省首批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的经理人之一,北京先见能源咨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在售电和电力体制改革领域具有丰。现任珠海城建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售电企业编号:SD47)常务副总兼法人代表。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后记
文章链接:https://www.xtxzp.com/1561.html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行业标准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