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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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8〕7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783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厦门市同安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45.9776公顷(其中耕地41.0101公顷)、未利用地9.92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6.8518公顷;将国有未利用地7.64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70.3983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要求,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建设。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反馈制度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督促项目用地单位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六、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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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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